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施啟仁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趙永瑄律師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 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計算式:66,142×1/3=22,047,22,047-3,000= 19,04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