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吳幸娥 相 對 人 義豐工程行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相對人義豐工程行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許勝豐變更為吳幸娥(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義豐工程行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按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如尚有未辦完之事務,該公司就了結該項未辦完事務之範圍內,應認尚未清算終結。 二、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公司前於解散後,向鈞院聲請原清算人許勝豐就任,經鈞院以91年5 月20日91司字第77號函准予備查,嗣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再經鈞院以92年2 月25日92司32字第07194 號函准予備查;然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106 年10月24日函告相對人公司所屬之車輛經查已無欠繳本市稅捐,而應予塗銷登記,惟因相對人公司之原清算人許勝豐業於100 年12月間過世而無法辦理上開未完成之事務,經相對人公司於109 年3 月2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且聲請人亦有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之意願,為此,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為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1司字第77號函、92司32字第07194 號函、死亡證明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臨時股東會紀錄、股東會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件為證,洵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業經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繼續清算事務,且其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對公司之經營狀況應有相當程度瞭解,並已表明願任清算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本件聲請變更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