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張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每好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輝明為每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每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每好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每好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