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林宗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遠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宗良為遠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相對人股東指定林宗良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林宗良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林宗良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林宗良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 司司字第311號全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