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灝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淑怡即蔡家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維宸即蔡家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淑怡、蔡維宸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家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灝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85616│灝浡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1571 │維宸、蔡灝│月1日起 │ │ │ │ │元 │浡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5616│灝浡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571 │維宸、蔡灝│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灝浡、劉淑怡應連帶清償新臺幣385,616元整 及如附表1-1、2-1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維宸於繼承蔡家和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蔡灝浡、劉淑怡於新臺幣31,571元整及如附表1-2、2-2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蔡灝浡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劉淑怡、被繼承人蔡家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443,73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灝浡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蔡灝浡尚餘本金417,187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劉淑怡、被繼承人蔡家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蔡家和於103年11月13日死 亡,無人格繼續擔任保證人,且網路查詢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除債務人蔡維宸外,其他皆拋棄繼承,債務人劉淑怡為民法第1138條當然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繼承人蔡維宸未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蔡灝浡、劉淑怡分別為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