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葉志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廷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朝輝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