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安仲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僅能釋明其與金八式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無法釋明其與安仲平間何以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蓋法人與其負責人各為法律上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法人負債或承擔債務,負責人並不當然因而負債或因而承擔債務。是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