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景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3,5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