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信旭即陳信旭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