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一、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叁角,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