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柯易宏 相 對 人 臺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柯易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臺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臺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臺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臺灣鵬衛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