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賴素鑾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109 年10月6 日公告債權表中之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於強制執行期間有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重訴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於超過本金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按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91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不存在。本件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利息起算日有疑問,違約金不存在,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公告債權表之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與上開判決一致,該判決記載乃「超過本金. . . 利息. . . 違約金不存在」,則於上開範圍內仍存在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代理人對判決解讀顯有錯誤,則本件債權表與上開確定判決內容相符,債務人之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