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美如、邱志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邱志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1,806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邱志岳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變價事宜,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墊支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