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朱郁暐即朱小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邊子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債 務 人 朱郁暐即朱小鳳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子樹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 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122 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案件終結後,發現有繼承財產可供分配,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就其繼承之財產許可追加分配。因繼承財產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已完成分割登記,應進行拍賣,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0 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之一,由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依確定判決取得土地權利範圍1/20及建物權利範圍1/4,已完成分割登記。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權利範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