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明 相 對 人 洪世祥 債 務 人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3 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3 月28日向伊訂立買賣,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價款合計新臺幣738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分期付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應付款項或退票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109 年3 月28日逾期未依約繳納,尚積欠1,868,000 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