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94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張國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經查,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國安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12月27日死亡,故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於109 年4 月21日通知補正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又,相對人張國安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業已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