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0號上 訴 人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原名劉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