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LIN000000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瑞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66萬2,979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1萬5,399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