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債 務 人 黃成宇 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7 年5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⒋按時間順序,補充說明債務人自107 年5 月起至108 年10月間之必要支出數額、種類。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107 、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⒒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之現值,動產抵押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⒓陳報債務人向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時,所填載擔任負責人之富麗展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及107 年5 月迄今資產負責表、財務報表。 ⒔債務人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說明107 年所得中財產交易所得之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 ⒕陳報債務人於本院繫屬中或已終結之民事案件,對造吳德福、聯錏資訊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富連網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並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