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焜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