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余雅萍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瑞、陳方秋冷、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許哲瑞、陳方秋冷就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不存在,被告陳方秋冷並應塗銷於民國105年3月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之聲明第三、四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陳方秋冷、莫子侃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不存在,被告莫子侃並應塗銷於105 年7 月1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訴之聲明第五、六項係請求確認被告莫子侃、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不存在,被告莫子侃並應塗銷於107 年9 月5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查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系爭房地回復登記所受利益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32 元【計算式:1,800,000 +1,920,0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37,92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編號│項目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1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 │全部 │1,800,000元( │ │ │972建號(門牌號碼為 │ │見本院108年訴 │ │ │臺北市汐止區長興街二│ │130卷第24頁) │ │ │段4巷12弄8號3樓)及 │ │ │ │ │其上增建房屋 │ │ │ ├──┼──────────┼─────┼───────┤ │2 │新北市汐止區保長段 │三分之一 │1,920,032 元【│ │ │476號土地 │ │計算式: │ │ │ │ │109年土地公告 │ │ │ │ │現值46,400元×│ │ │ │ │124.14平方公尺│ │ │ │ │÷3 層】 │ ├──┼──────────┴─────┴───────┤ │合計│3,720,03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