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 告 姜美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更換電動汽車之主電池,並陳明更換電 池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 給付1萬4,625元,揆諸前揭規定,係屬數項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4,625元(計算式:800,000+14,625=814,6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