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