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萬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