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林天行 被 告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國109 年9 月1 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均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