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 告 林忠舜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132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