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0號原 告 楊政緯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謝文祥 何橞瑢 曾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謝文祥、何橞瑢、曾雅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聲 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在臉書「中天新聞52家族」粉絲專頁刊登道歉啟事、於登載中天新聞官方YOUTUBE「中天新聞CH52」頻道 之本件報導刪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元。據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1,400元(計算式:5,400+3,000+3,000=11,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