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李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為104-NE-1461-4 至104-NE-1486-9 之股票總計26萬股,於起訴日之價格每股約為16元(見本院卷第44頁)×260,000 股=4,16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