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1,1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4,89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2 萬4,3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