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0,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5,157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6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