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王維新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聯創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達 訴訟代理人 劉爾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