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郭豐民 郭家泰 郭家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被 告 郭泰田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被 告 謝玉梅 黃美欣 潘思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郭豐民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各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㈡確認原告郭家泰、郭家展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㈢被告郭泰田與被告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 920、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68地號應有部分20/1920,於108年3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郭泰田所有。㈣郭泰田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 、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 、68地號應有部分20/1920 ,應以出賣汎德公司之同一條件與郭豐民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豐民。㈤郭泰田就系爭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 、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5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1920、68 地號應有部分20 /1920,應以出賣汎德公司之同一條件與郭家泰、郭家展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家泰、郭家展。㈥被告謝玉梅與被告黃美欣、潘思任就系爭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0,於109 年5 月1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謝玉梅所有。㈦謝玉梅就系爭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400,應以出賣黃美欣、潘思任同一條件與郭豐民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郭豐民。然查,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向郭泰田、謝玉梅主張優先承買權,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659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編│系爭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郭泰田、謝玉梅原就系│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 │號│ │ │爭土地權利範圍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31 │ 689.7 │ 20/1920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 │ │ │ │ │方公尺×689.7×20/1920= │ │ │ │ │ │301,205元 │ ├─┼──────┼────────┼──────────┼────────────────┤ │2 │ 44 │ 280.81 │ 1/60、10/400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 │ │ │ │ │方公尺×280.81×(1/60+10/400)│ │ │ │ │ │=490,247元 │ ├─┼──────┼────────┼──────────┼────────────────┤ │3 │ 56 │ 443.36 │ 20/1920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 │ │ │ │ │方公尺×443.36×20/1920=193,508│ │ │ │ │ │元 │ ├─┼──────┼────────┼──────────┼────────────────┤ │4 │ 68 │ 1598.96 │ 20/1920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1,900元/平│ │ │ │ │ │方公尺×1598.96×20/1920= │ │ │ │ │ │697,879元 │ ├─┴──────┴────────┴──────────┴────────────────┤ │上列編號1至4土地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82,659元 │ │【計算式:301,205元+490,247元+193,508元+697,879元 =1,682,6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