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