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俊煌、楊佳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