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被 告 王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