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巧雲 被 告 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簽訂有演藝經紀合約(下稱系爭合約),被告卻違約致其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合約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合約第18條,約定就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21頁),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佐,足認兩造間就本件給付違約金之法律關係,已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