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7號抗 告 人 陳曉雯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森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對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0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