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 訴 人 姜美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王義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