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劉靜怡 被 告 王國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 字第122號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在其個人Facebook帳號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並將該貼文置頂十五日。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為華岡文化診所之醫師,伊則於訴外人羅丹診所擔任護士乙職,兩造素昧平生。因伊鄰居即訴外人董林梅及其孫女董憶珊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被告違反藥事法而生嫌隙,被告對董林梅、董憶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董林梅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4144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 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4年6月10日以104年度上聲議 字第4600號駁回再議,被告復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院於104年11月30日以104年度聲判字第49號駁回聲請而確定;董憶珊部分,則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7日以 105年度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聲請再議後,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上聲議字第2995號 駁回再議而確定。 ㈡詎被告明知上情,卻於附表一所示貼文時間及張貼處,張貼如附表一「貼文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不特定之人或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訊息內容」欄所示文字,以Facebook(下稱臉書)之私訊功能傳送予如附表二「收件人」欄所示之特定多數人,不實指摘伊與董林梅、董憶珊為詐騙集團,意圖令伊喪失工作及在同業間留下負面評價,嚴重損害伊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二「賠償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以刊登道歉聲明方式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依附件一所示之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⒊對第一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伊與原告、董林梅、董憶珊三名歹徒素不相識。於103年11 月25日,董林梅、董憶珊至華岡文化診所合謀詐欺並以脅迫手法強求藥物,取得藥物後即幸災樂禍揚言檢舉,伊當下即隱約知道惹上檢舉魔人。一週後,衛生局至華岡文化診所臨檢並裁罰3萬元,其人員故意透漏檢舉人姓氏,伊於103年年底透過臉書找到董林梅、董憶珊,致電董林梅佯問是否收到檢舉獎金,董林梅回稱還沒收到,可見董林梅、董憶珊為衛生局列名之檢舉魔人,累犯不改以此為業。之後伊追查出在羅丹診所擔任護士的原告,發現原告與董憶珊關係匪淺且曾共同出席羅丹診所忘年會並一同出入夜店,因董林梅為老太太、董憶珊為普通人,處方簽釋出僅醫學界人士始知悉,因此伊認為原告與董林梅、董憶珊係同夥,才會撰寫附表一所示內容。又原告在董林梅、董憶珊之刑事案件中坦承當日(即103年11月25日)在家待命且未阻止董林梅、董憶珊上傳 檢舉資料,可證原告與董林梅、董憶珊確為同夥。另伊前輩亦分享類似遭詐騙的經驗並傳真檢舉、提告、賠錢的相關資料予伊,讓伊更確定原告與董林梅、董憶珊為詐騙同夥。 ㈡伊曾與訴外人即羅丹診所負責人楊名權聯絡,指責楊名權怎可縱容其診所護士詐欺其他診所,楊名權竟稱診所護士在外行為與其診所無關,甚至稱未給原告任何處罰,原告仍在羅丹診所任職,其態度令伊無法接受,伊基於義憤認有必要將此事說清楚,方在臉書上撰寫文章,伊所寫的都是事實,附表一所示內容均為伊所撰寫及刊登,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內容亦為伊所傳送,但伊未傳送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內容,伊也不認識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收件人,該等收件人應係羅丹診所的員工,協助原告蒐集臉書資料以利原告提起訴訟。㈢伊無法接受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所以必須用自己的方式解決,對士林地檢察署檢察官稱人民有檢舉的權利,也感到相當不滿,這也是伊打多年官司的原因,檢察官漠視警方調查的證據,未對董林梅、董憶珊起訴,讓伊不能服氣。伊遭檢舉違反藥事法的案件,經伊提出異議申請復核、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伊打贏行政訴訟覺得很驕傲,覺得自己是正義的,伊在醫師公會、醫師全聯會的陳述都是真實的,伊希望保護醫學界,伊不會詐騙,也不會欺負窮人。 ㈣原告與董林梅、董憶珊因一時貪念犯案,失風被逮後毫無悔悟,自始未曾道歉,執意強辯,不願調解,執意訴諸裁判,和一般正常人之行為模式大相逕庭,老小皆為不良慣犯,魚肉鄉民,犯案意圖明顯。董憶珊供詞反覆,董林梅甚至自己翻供,表示討回掛號費不得才惡意投訴,伊等詐意甚明,而原告自始至終躲在幕後搖控,因不滿身份曝光,搜集資料反告華岡文化診所違反個資法,顯示其3人詐騙組織訓練有素 ,因士林地檢署姑息養奸,原告見有機可乘,持續利用司法程序滋擾華岡文化診所,以各種罪名及網路截圖,意圖構陷入罪以詐取賠償,致官司纏訟6年未能結案,然此6年亦讓原告曝光,醫學界內奸勾結詐騙集團牟利,違背醫學倫理,已成為醫界公案,透過媒體、臉書、報章雜誌及醫師公會刊物,已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之教案,人盡皆知,街坊鄰居都耳熟能詳,何來妨礙原告名譽問題。又歹徒蛇鼠一窩,羅丹診所負責人楊名權未給原告任何處罰且仍在羅丹診所任職,工作絲毫未受影響。 ㈤原告為詐騙集團檢舉魔人,竟能在士林地檢署包庇下,以臉書截圖對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還能藉本件民事訴訟索賠,真是天大笑話。伊挺身反抗詐騙,杜絕假藉處方籤釋出詐騙診所惡行,為醫界稱道之英雄,連調查局都讚嘆不已而有引薦建議,今日竟為賊所反噬,被判刑裁罰,當然無法接受而提出上訴。檢察官避重就輕包庇騙徒,因被調查局監聽而懷恨,故意嫁禍伊,是伊個人之恥、醫學界之恥,更是司法界之恥,伊將出版書籍來詳述這段故事,並藉此完成伊在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的碩士論文等語置辯。 ㈥並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於106年2月6日至同年11月7日間,以其個人臉書帳號張貼如附表一「貼文內容」欄所示文字於公開網頁(貼文時間、內容及張貼處均如附表一所示);於106年2月7日及同 年月14日,以個人臉書之私訊功能,將如附表二「訊息內容」欄所示文字傳送予附表二「收件人」欄所示之人等情,有被告個人臉書頁面之貼文截圖、臉書社團羅丹診所粉絲專頁之評論貼文截圖、臉書社團醫師情報站社團專頁之貼文截圖、臉書社團醫師情報交流站(白色巨塔之秘密花園)社團專頁之貼文截圖、臉書私人訊息截圖可稽【臺灣士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057號卷宗(下稱他字卷)第37、45、51、59 、101、111至113、175至177、179、181、195、199、225、227、229、235、237、239頁】,且被告就其有於附表一所 示張貼時間及張貼處,張貼如「貼文內容」欄所示文字,及撰寫如附表二「訊息內容」欄之文字,並將其中編號4、5號內容傳送予「楊氏診所」、「台中羅丹診所」等事實不爭執(本院卷第154頁),僅否認有傳送附表二編號1、2、3號之訊息內容予「羅丹診所林紹安醫師」、「珊珊」、「羅丹診所櫃臺人員周玟伶」,並抗辯稱:因為伊不認識這些人,這些人應該是羅丹診所的人,有人叫他們幫忙收集臉書的資料讓原告提告等語(本院卷第154頁)。然觀諸附表二編號1、2、3號之訊息截圖內容,上開訊息係以被告之個人臉書帳號傳送(他字卷第175至177、179、181頁),且據被告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2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時表示:伊的臉書帳號沒有給別人用等語(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2號卷二第43頁),可知如附表二編號1、2、3號「訊息內容」欄所示 訊息文字,確為被告以個人臉書之私訊功能傳予「林紹安醫師」、「珊珊」、「羅丹診所櫃臺人員周玟伶」無誤,被告猶執前詞為辯,尚屬無據,並不可採。是以,審諸附表一、二之文字內容用語,被告一再指稱原告係以檢舉牟利之詐騙集團成員、為檢舉達人勾結醫界人士之集體詐騙行為、假借檢舉診所違反藥事法以取得罰鍰朋分贓款謀利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致閱覽之人產生原告為專業人士卻欠缺誠信、個人品行低劣之印象,原告遭此等文字評論,其名譽及社會評價遭貶損甚明,且被告因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散布誹謗文字行為,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雖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該刑事歷審案件,合稱系爭刑事案件),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此部份之事實,堪以認定。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可信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以附表一「貼文內容」欄、附表二「訊息內容」欄之文字對原告所為描述,足使一般人對該等文字內容所指之原告產生負面看法,造成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損,對原告之名譽自屬構成損害,形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被告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精神痛苦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依上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技術學院護理專科畢業,擔任護士乙職,106年間之年所得約36萬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被告為日本大學 醫學博士,擔任華岡文化診所院長,106年間之年所得為150餘萬元,名下有4筆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等情,業據兩造陳 明在卷(本院42、43、160至168頁),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置限制閱覽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資力,以及被告係故意為本件不法侵權行為、行為次數及方式,所為言論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二「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核減至如「被告應賠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為適當。 ㈢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本院審酌原告為專業護理人員,被告透過網路及傳送臉書私訊之方式批評原告,對於原告所生之名譽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顯非命被告給付慰撫金為已足,參以被告數次在其個人臉書帳號頁面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2、6號之文 字內容,使不特定之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而損及原告名譽權,且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尚未涉及使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被告對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述之道歉方式亦未具體爭執等情,認原告請求被 告在其個人臉書帳號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並置頂15日,已足以回復原告名譽且為必要之適當處分,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必要,應不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元(計算式:85000+15000=100000),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3號卷第5頁)翌日即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於被告個人臉書帳號頁面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並將該貼文置頂15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一: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方式 ┌─────────┬──────┬────┬─────┐ │刊登處 │刊登方式 │刊登時間│次數 │ ├─────────┼──────┼────┼─────┤ │王國新個人臉書專頁│置頂貼文 │一個月內│一次 │ │ │ │不得刪文│ │ ├─────────┼──────┼────┼─────┤ │臉書社團「診所醫師│於社團內貼文│一日 │一次 │ │情報站」 │ │ │ │ ├─────────┼──────┼────┼─────┤ │羅丹診所臉書粉絲團│於評價處貼文│一日 │一次 │ └─────────┴──────┴────┴─────┘ 附件二: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明之內容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王國新,自106年2月6日起,多次於個人臉書、臉書社 │ │團「診所醫師情報站」及羅丹診所臉書粉絲團張貼「劉靜怡小│ │姐為詐騙集團」為意旨之不實內容,造成劉靜怡小姐名譽受到│ │嚴重損害,特以此聲明向劉靜怡小姐致歉,併向社會大眾澄清│ │說明之。 │ │ 道歉人:王國新│ └───────────────────────────┘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貼文時間 │張貼處 │貼文內容 │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應賠償金額│ │號│ │ │ │ │ │ ├─┼───────┼──────┼──────────────────────┼──────┼───────┤ │1 │106年2月6日、 │王國新個人臉│歷經四年追蹤調查和司法程序,真相大白,原來就│各 1 萬元, │各5,000元,共1│ │ │106年2月9日 │書專頁 │如當初所估算,是詐騙集團勾結衛生局,董X珊與│共 2 萬元 │萬元 │ │ │ │ │董X梅倆人先詐病來鬧,騙出處方簽,拿給在家遙│ │ │ │ │ │ │控的護士劉X怡拍照寫狀紙傳真給衛生局,以違反│ │ │ │ │ │ │藥事法裁罰,再朋花贓款而已,整個過程就是檢舉│ │ │ │ │ │ │達人勾結醫界人士的集體詐騙行為而已。 │ │ │ │ │ │ ├──────────────────────┤ │ │ │ │ │ │由此案情一清二楚,董X珊和董X梅一搭一唱,大│ │ │ │ │ │ │鬧診所,騙得藥物和處方簽,就立即回家拿給任職│ │ │ │ │ │ │護士的劉X怡,照相傳真檢舉到衛生局,非常有效│ │ │ │ │ │ │率,也因此露餡,後來證實是到處行騙的檢舉達人│ │ │ │ │ │ │集團所為,而且也有其他診所挺身而出指證。 │ │ │ ├─┼───────┼──────┼──────────────────────┼──────┼───────┤ │2 │106年5月13日 │王國新個人臉│歷經四年追蹤調查和司法程序,就如當初所估算,│1萬元 │5,000元 │ │ │17時21分許 │書專頁 │是詐騙集團(董X珊、董X梅和羅丹診所護士劉X│ │ │ │ │ │ │怡)勾結犯案,董X珊和董X梅倆人先詐病來鬧,│ │ │ │ │ │ │騙出處方簽,立刻拿給在家待命的護士劉X怡,拍│ │ │ │ │ │ │照、寫狀紙、傳真給衛生局,讓衛生局得以違反藥│ │ │ │ │ │ │事法裁罰診所,預謀詐得罰鍰再朋花贓款而已,簡│ │ │ │ │ │ │單的說,整個過程就是檢舉達人勾結深諳藥事法之│ │ │ │ │ │ │護士集體詐騙行為而已。 │ │ │ ├─┼───────┼──────┼──────────────────────┼──────┼───────┤ │3 │106年5月13日 │羅丹診所粉絲│0000-00-00被告董X珊,董X梅和勾結護士劉X怡│5萬元 │2萬元 │ │ │ │專頁 │合謀詐病,大鬧診所,插隊看診,並以脅迫手法強│ │ │ │ │ │ │求藥物,藉以檢舉本所違反藥事法,其妹劉X怡身│ │ │ │ │ │ │為護士,竟在家配合拍照傳真提交衛生局,合謀詐│ │ │ │ │ │ │取裁罰金三萬元,以分贓其中百分之十檢舉獎金,│ │ │ │ │ │ │經衛生局盧詩淳調查屬實,以違反醫療法第24條,│ │ │ │ │ │ │予以行政輔導。 │ │ │ ├─┼───────┼──────┼──────────────────────┼──────┼───────┤ │4 │106年8月25日 │臉書社團診所│羅丹診所有位劉姓護士,勾結刁民假藉藥事法詐騙│5萬元 │2萬元 │ │ │23時40分許 │醫師情報站 │診所,被我告發在台灣醫界刊登和衛生局備案。 │ │ │ ├─┼───────┼──────┼──────────────────────┼──────┼───────┤ │5 │106年8月30日 │臉書社團診所│那就請「您」好好管教護士,不要再來詐騙診所,│5萬元 │5,000元 │ │ │17時53分許 │醫師情報站 │ok,醫學界的朋友?台北市和新北市都診所受害,│ │ │ │ │ │ │被衛生局裁罰三萬元,而成為您診所護士的外快唷│ │ │ │ │ │ │!!! │ │ │ ├─┼───────┼──────┼──────────────────────┼──────┼───────┤ │6 │106年9月13日 │王國新個人臉│羅丹診所有位劉姓護士,勾結刁民假藉藥事法詐騙│2萬元 │5,000元 │ │ │10時51分許 │書專頁 │診所,被我告發在台灣醫界刊登和衛生局備案。 │ │ │ ├─┼───────┼──────┼──────────────────────┼──────┼───────┤ │7 │106年11月7日 │臉書社團醫師│果然是醫界有內奸,在偵辦董X珊及董X梅滋擾診│5萬元 │2萬元 │ │ │16時1分許 │情報交流站(│所詐騙案偵辦過程中,找到藏鏡人。0000-00-00傳│ │ │ │ │ │白色巨塔之秘│喚證人董X珊招認其表妹為護士,在家中遙控指揮│ │ │ │ │ │密花園) │背後指點。原來幕後是羅丹診所護士劉X怡指使,│ │ │ │ │ │ │醫學界自相殘殺,真可怕。 │ │ │ ├─┼───────┼──────┼──────────────────────┼──────┼───────┤ │ │合計 │ │ │25萬元 │8萬5,000元 │ └─┴───────┴──────┴──────────────────────┴──────┴───────┘ 附表二: ┌─┬───────┬──────┬──────────────────────┬──────┬───────┐ │編│時間 │收件人 │訊息內容 │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應賠償金額│ │號│ │ │ │ │ │ ├─┼───────┼──────┼──────────────────────┼──────┼───────┤ │1 │106年2月14日 │羅丹診所林紹│被告董X珊、董X梅,於2014年11月25日晚上來診│各 1 萬元, │各3,000元,共 │ │ │9時15分許 │安醫師 │,先是主訴身體不適,大聲咆哮要馬上處理,本所│共 3 萬元 │9,000元 │ │ │ │ │是處方簽釋出診所,很不巧地,鄰近藥局藥師適逢│ │ │ │ │ │ │外出,無法立即取藥,結果病人回到診所大聲咒罵│ │ │ ├─┼───────┼──────┤,不理會櫃台小姐解釋,我只有中斷看診出來處理│ │ │ │2 │106年2月14日 │珊珊 │,她們還是不滿意,破口大罵說,他們家住很遠而│ │ │ │ │9時20分許 │ │且偏僻,老人感冒不適,要立即取得所有藥物回家│ │ │ │ │ │ │,整個診間被她搞得烏煙瘴氣人心惶惶。情急之下│ │ │ │ │ │ │,我只好把手邊所剩下的藥都給她,沒想到她得了│ │ │ │ │ │ │便宜還賣乖,她拿到藥單和藥物後,就說要檢舉我│ │ │ ├─┼───────┼──────┤們,謄寫檢舉函,轉給在家待命的護士劉靜怡,照│ │ │ │3 │106年2月14日 │羅丹診所櫃臺│相傳真衛生局,致使本所遭裁罰3萬元,被告得以 │ │ │ │ │9時24分許 │人員周玟伶 │朋分檢舉獎金十分之一,護士變身抓耙子,檢舉自│ │ │ │ │ │ │家人,違反了醫學倫理,而且犯案不只一次,只要│ │ │ │ │ │ │有人肯出面作證,就能破獲詐騙集團假借藥事法迫│ │ │ │ │ │ │害診所之不當行為,我們非常恐慌,加裝監視器和│ │ │ │ │ │ │保全,敦親睦鄰,也有準備脫手診所之打算。 │ │ │ ├─┼───────┼──────┼──────────────────────┼──────┼───────┤ │4 │106年2月7日 │楊氏診所 │破獲假藉藥事法詐騙診所始末歷經四年追縱調查和│各 1 萬元, │各3,000元,共 │ │ │14時27分許 │ │司法程序,真相大白,原來就如當初所估算,是詐│共 2 萬元 │6,000元 │ │ │ │ │騙集團勾結衛生局,假藉藥事法裁罰診所,再朋花│ │ │ │ │ │ │贓款而已。這是我對醫學界的一點小小的貢獻,透│ │ │ │ │ │ │過這樣漫長的司法程序,得以遏止檢舉達人和衛生│ │ │ │ │ │ │局的貪婪,從此它們還想犯案時,其他醫療院所可│ │ │ │ │ │ │以遵循我的作法予以反擊.我個人也學到很多,包 │ │ │ │ │ │ │括如何報案,敘述口供,寫狀紙,找法律顧問,和│ │ │ │ │ │ │警察,刑警,檢察官與法官應對,了解到在民主社│ │ │ │ │ │ │會,如何利用司法機關來討回權益,改變過去對上│ │ │ │ │ │ │法院之排斥,以及對司法公正之過度期待。最重要│ │ │ ├─┼───────┼──────┤的,還是堅持與耐心,這也是低自控個性的歹徒所│ │ │ │5 │106年2月17日 │台中羅丹診所│欠缺的。因為討回公道,不能只靠司法,人情,道│ │ │ │ │14時29分許 │ │德,理性,法律,輿論都得面面俱到,都是可以運│ │ │ │ │ │ │用的,我特別推崇媒體和網路,可以無遠弗屆地傳│ │ │ │ │ │ │達資訊和迴響,讓公義得以透明地攤開在人世間。│ │ │ │ │ │ │比如台灣醫界雜誌,醫師公會會刊,蘋果日報論壇│ │ │ │ │ │ │,以及醫界好友和家人,都提供意見和援助,十分│ │ │ │ │ │ │感激。我們大學同學甚至以訴訟勝負來打賭,願賭│ │ │ │ │ │ │服輸,敗訴的就要擺一桌請客,還有同學先送來好│ │ │ │ │ │ │酒激勵,感念在心。就如我言,討回公平正義,不│ │ │ │ │ │ │一定非靠司法不可,輿論是最情緒化,而且可怕的│ │ │ │ │ │ │力量,透過輿論,公道自在人心,就算司法敗訴,│ │ │ │ │ │ │但千夫所指無疾而死,我們還是可以對惡人發揮制│ │ │ │ │ │ │裁的力量。董X珊,董X梅一搭一唱,大鬧診所,│ │ │ │ │ │ │騙得藥物和處方簽,就立即回家拿給任職護士的劉│ │ │ │ │ │ │X怡,照相傳真檢舉到衛生局,非常有效率,也因│ │ │ │ │ │ │此露餡,證實是到處行騙的檢舉達人集團所為。在│ │ │ │ │ │ │法律上可能無罪,但是醫界中人窩裡反,違反普世│ │ │ │ │ │ │道德原則,所以護士劉X怡成為全民公敵,人人喊│ │ │ │ │ │ │打。至於檢舉達人董X珊,違背了聖經所述的好薩│ │ │ │ │ │ │拿耶人法,有如伊索寓言哩,反噬救命恩人的蝮蛇│ │ │ │ │ │ │,天理不容。雖然檢察官說,民眾有檢舉的權利,│ │ │ │ │ │ │反而激發我提告到底的決心,因為憲法保障了人民│ │ │ │ │ │ │訴訟的權利,說來得感謝檢察官的臭嘴,成就了四│ │ │ │ │ │ │年纏訟。檢調司法過程即將告一段落,我回想過去│ │ │ │ │ │ │四年來之辛苦奮鬥,壓力很大,常跑法院,一邊告│ │ │ │ │ │ │衛生局一邊告刁民,損失很多收入,浪費很多時間│ │ │ │ │ │ │,不禁為自己喝采,我好勇敢,毅力驚人,所以有│ │ │ │ │ │ │今天這樣的成就,我很榮幸。 │ │ │ ├─┼───────┼──────┼──────────────────────┼──────┼───────┤ │ │合計 │ │ │5萬元 │1萬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