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被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因本件履行契約事件,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5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