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劉天航 代 理 人 劉天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