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梁怡敏即梁秀卿之繼承人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 1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55763-9 │ 797│ 1 │ ├──┼────────────┼───────┼───┼──┤ │ 2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60758-7 │ 39│ 1 │ ├──┴────────────┴───────┼───┼──┤ │合計 │ 836│ 2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