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方仰忠(即方葉秀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60661-0 │ 1 │ 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