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蘇許淑眞即蘇福成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昱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 證 券 字 號 │ 股 數 │ ├─────────┼────┤ │ 091NX0052070-0 │ 3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