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楊憑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6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忠改 ┌───────────────────────────────┐ │股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 1 │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0-NX-213818-5 │ 250 股 │ │ │(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