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6號聲 請 人 林烱彥即林恒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忠改 ┌──────────────────────────┐│股票附表: 108 年度第576 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1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15025-1│340股 │├──┼──────────┼────────┼───┤│ 2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16264-8│42股 │├──┼──────────┼────────┼───┤│ 3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16835-2│38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