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尹崇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余宣萱、余梁淑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