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甲○○、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