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號聲 請 人 黃信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郁才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㈡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勞動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據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4 款、第5 款、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係具狀對相對人王郁才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然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各款所示情形,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前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先予說明。 ㈡另聲請人雖具狀請求相對人王郁才給付工資,然聲請人於起訴狀所為之訴之聲明係記載:「被告應於109 年6 月中旬至8 月份未給付薪資,知所以懇請起訴乙事」,未能具體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工資數額為何,另聲請人於起訴狀所附報價單為力矩工程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聲請人亦未說明此報價單與相對人之關係為何或欲證明何事。是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前述報價單與相對人之關係及待證事實,並附具證據到院。 ㈢準此,本件調解聲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且本院前以多次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