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全護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乙○○、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全護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返還之保全護照,係作為保全人員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內容本身不具財產權性質,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文